摩洛哥动产担保:21-18号法律为企业融资带来的变化

为企业发展融资,往往需要让债权人——无论是银行、供应商还是投资者——对偿还的安全性感到放心。在摩洛哥,这种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动产担保法,自第21-18号动产担保法通过及全国动产担保电子登记处(RNESM)设立以来,该领域已得到深度现代化改造。改革生效六年后,它继续影响着摩洛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渠道。本文回顾这项改革的具体成果,以及每位企业负责人或投资者都应了解的注意事项。

一个深度现代化的法律框架

第21-18号法律于2019年4月22日刊登在第6771号官方公报(阿拉伯文版)上。该法对《债法与合同法典》(DOC)进行了深入修订,特别是有关质押和抵押的规定,现已统一归入新第1170条中”动产担保”的统一定义:即为担保本人或第三人债务的履行,而就现有或未来的动产或一组动产设立的从属物权。

有关RNESM的实施法令于2020年11月22日刊登在官方公报上,但该登记处实际上自2020年3月2日起已投入运行,由司法部负责管理。该登记处在卫生紧急状态封锁前几周投入使用,可谓恰逢其时:它使此前一直在商业登记处以实体方式办理的一整套手续实现了数字化。

公共当局宣布的目标,特别是由全国营商环境委员会(CNEA)所强调的,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允许其以有形和无形动产作为担保;另一方面提升摩洛哥在国际营商环境报告”获得信贷”指标上的排名。

改革的具体成果

新制度围绕若干结构性方面展开。

概念的澄清与统一。质押、抵押和优先权等概念如今已统一归入动产担保这一单一类别,从而减少了此前分散于多部门法规中的旧制度所存在的不确定性。

担保设立的简化。根据DOC新第1182条,质押或抵押仅需订立包含所需事项的书面文件即可完成,而不再取决于是否已在登记处登记。尽管如此,在RNESM登记仍是使担保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实践中仍是不可或缺的手续,即便它已不再是当事人之间合同有效性的条件。

准担保的明确承认。改革首次明确将某些交易归类为”准担保”,视同动产担保:债权转让与保理业务、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以及融资租赁。这些交易如今须遵守与传统动产担保相同的设立、公示与实现规则,这为客户账款融资或专业设备融资中广泛使用的安排提供了保障。

抵押类型的扩展。该法确立了适应现代商业生活的新型抵押:有价证券账户抵押、银行账户抵押及应收账款抵押,与传统的商业资产(商誉)抵押及普通质押并存。

合同自由的加强。当担保设立人以专业人士身份行事时,DOC新第1195条扩大了双方在合同层面的协商空间,尤其是在担保实现方式方面。

担保代理人制度的设立。改革首次为动产担保受益债权人建立了代表制度,即担保代理人,其职责范围可通过合同约定。该机制便利了多个债权人共享同一担保的银团融资安排。

RNESM:公示、对抗效力与公开查询

全国动产担保电子登记处可通过司法部网站在线访问,集中办理有关各类抵押的登记、变更及注销通知,唯一显著例外是第15-95号法律(《商法典》)第376条所规定的某些设备抵押,仍适用单独的公示制度。

实际操作中,任何人均可免费在登记处进行公开查询,以核实某一动产是否已存在登记的担保,这使其成为在任何融资、商业资产收购或重组交易前进行尽职调查的宝贵工具。而登记担保通知,则需要在平台上创建用户账户,并支付法令规定的服务费用。

下表总结了此次改革相较于此前制度所带来的主要变化。

方面 21-18号法律实施前 21-18号法律实施后
法律框架 根据财产或担保类型分散于不同制度 统一于《债法与合同法典》之中
担保公示 实体、往往限于地方的登记处(商业登记处) 统一的全国电子登记处(RNESM),可在线查询
准担保(债权转让、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 法律制度各异,法律安全性不确定 视同动产担保,适用相同的公示与实现规则
实现方式 司法拍卖,原则上为唯一的普通途径 司法拍卖、司法归属、失权条款(流质条款)、非司法出售
债权人代表 缺乏专门的法律地位 担保代理人制度,有利于银团融资

更快捷的新型担保实现方式

此次改革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涉及债务人违约情形下担保的实现方式。在旧法之下,对质押或抵押财产进行司法拍卖原则上是普通途径,伴随着任何诉讼程序所固有的时限与不确定性。第21-18号法律现增设三种替代方式:司法归属,即法官可将财产所有权判归债权人;流质条款(pacte commissoire),允许双方自担保设立之时起即以合同方式约定,一旦违约,债权人将成为财产所有人;以及非司法出售,即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允许在无需法官介入的情况下以协议方式出售财产。

这些机制显著缩短了担保债权人的追偿时限,而这正是摩洛哥银行机构评估信贷风险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有一项特殊规定值得从业者关注:DOC新第1260条规定,商业资产(商誉)抵押的受偿顺位,须排在就构成该商业资产的某一要素设立的质押或抵押之后,无论这些担保设立或产生对抗效力的先后日期如何。这一劣后规则,作为对通常按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位原则的例外,在任何以商业资产作担保的融资谈判中都必须予以预见。

企业实务注意事项

  • 系统性地在RNESM登记所设立或获得的一切担保:若不办理该手续,担保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将使债权人在与其他债权人竞合时处于不利地位。
  • 在任何商业资产收购、担保设立或融资交易前,于RNESM进行公开查询,以核查相关财产是否已存在在先担保。
  • 仔细审查融资合同中有关流质条款或非司法出售的条款:这些如今已属合法的机制,须精确起草方能在需要时具有对抗力并切实有效。
  • 预见适用于商业资产抵押的特殊受偿顺位规则,该规则可能改变债权人之间的实际优先顺序。
  • 在涉及多个贷款人的融资中,考虑引入担保代理人,以简化担保的集体管理与实现。
  • 正确界定债权转让、保理、融资租赁或附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卖等交易的性质,此类交易如今须适用准担保制度及由此产生的公示义务。

结语

动产担保改革为摩洛哥提供了一套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现代法律制度,原则上有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然而,这一现代化进程也伴随着技术性的形式要求,包括RNESM公示义务、新型实现方式以及特定的受偿顺位规则,这要求在谈判和起草担保合同时须格外审慎。

本文仅作一般性概述,并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每一具体情形都需结合事实及适用法规进行个案分析。Westfield律师事务所协助其客户——摩洛哥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构建其融资安排并保障其动产担保权益。如您的情况涉及相关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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