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22号《投资宪章》框架法由2022年12月9日(伊历1444年五月14日)第1-22-76号法令颁布,并刊登于2022年12月15日第7152期官方公报,取代了1995年的宪章(第18-95号框架法)。其宗旨是通过直接补助而非仅靠税收优惠,引导投资流向就业、欠发达地区和优先行业。该法通过三年之后,随着面向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TPME)的机制于2025年底投入运行,有必要回顾其实际运作情况。
第03-22号框架法的总体架构
该法分为七章:总则、投资支持机制、配套支持措施、对投资者的保障、投资治理、争议解决以及杂项和过渡性条款。在财政支持方面,该法区分主要机制与专项机制(战略性投资项目、微小中型企业以及摩洛哥企业的国际发展)。
框架法确立原则,门槛和比例则由实施文件具体规定。2023年2月16日第2-23-1号法令(刊登于2023年3月2日第7174期官方公报)规定了主要支持机制以及适用于战略性项目的机制。第2-25-342号法令则通过政府首脑的四项决定(刊登于2025年11月6日第7454期官方公报)投入运行,规范微小中型企业专项机制。
主要机制:门槛与奖励
根据第2-23-1号法令,主要机制适用于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迪拉姆且达到最低稳定就业水平的项目,或创造至少150个稳定就业岗位的项目。奖励分为三类,可以累计,上限为可奖励投资额的30%:
- 共同奖励:创造就业(根据就业与投资比率为5%至10%)、性别平等举措(3%,女性员工比例至少30%)、未来行业或升级项目(3%)、可持续项目(3%)以及本地融合(3%)。
- 区域奖励:A类省和县为10%,B类为15%。
- 行业奖励:对法令列明的优先活动给予5%(主要包括工业、旅游、文化、数字、可再生能源、废物资源化、物流、离岸外包和水产养殖)。
| 机制 | 投资门槛 | 主要奖励 | 上限 |
|---|---|---|---|
| 主要机制 | 5000万迪拉姆起(附就业条件)或至少150个稳定岗位 | 共同奖励、区域奖励(10%或15%)、行业奖励(5%) | 可奖励金额的30% |
| 战略性项目 | 20亿迪拉姆起 | 与国家商定的专项支持 | 以协议为准 |
| 微小中型企业 | 100万至5000万迪拉姆 | 就业(最高10%)、区域(10%或15%)、行业 | 30% |
微小中型企业机制:向小型企业开放
微小中型企业专项机制随官方公报第7454期公布相关决定而投入运行,面向年营业额在100万至2亿迪拉姆之间的独立企业,适用于100万至5000万迪拉姆的投资项目。公共和半公共实体不在此列。根据已公布的该机制信息,要求项目金额至少10%为自筹资金,并须满足每投资一百万迪拉姆最低永久就业比率(旅游业门槛较低)。申请须在线向区域投资中心(CRI)提交。
具体条件(微小中型企业的准确定义、比率计算、适格行业)由法令及其实施决定规定,提交前应对照文本核实。
程序与治理:CRI、委员会与投资协议
符合条件的项目须经区域一站式窗口CRI,再由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奖励。依据第2-23-1号法令,金额达到2.5亿迪拉姆的项目在国家层面审议,规模较小的项目由区域统一投资委员会负责。战略性项目(至少20亿迪拉姆)适用专门流程。优惠的授予通过与国家签订的投资协议予以确认,协议规定投资者的承诺(金额、就业、时间表)以及违约后果,严重时可至退还已获资助。
既得权利与过渡性条款
框架法第40至42条安排了过渡:按机制不同规定实施文件的发布期限,保留既往协议受益人的既得权利,并且对2022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某些协议,如主要机制更为有利,可申请适用。因此,已签订协议的企业应将自身情况与现行制度进行比较。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在发生支出之前核实适格性:可奖励投资额的计算遵循文本规定的具体规则(支出性质、土地估值等)。
- 提前确定项目的区域分类(A类或B类),因其决定区域奖励,并核实所选地区是否被排除在该奖励之外。
- 从项目设计阶段起就记录共同奖励的标准(女性员工比例、本地融合、可持续标准),因为这些标准会受到核查。
- 遵守协议承诺:未完成(就业、金额、期限)可能导致奖励被减少或被要求退还。
